中国税务 1986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颁发《搪瓷制品、保温瓶增值税税目注释》的通知

1986年6月7日 (86)财税字第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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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6号通知的规定,现将《搪瓷制品、保温瓶增值税税目注释》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过去各地执行中凡与本注释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注释执行。

附件:如文

《搪瓷制品、保温瓶增值税税目注释》

31、搪瓷制品

搪瓷制品是以金属材料制坯,涂以瓷釉。有的并饰以花纹图案,经熔烧使无机物与金属体结合在一起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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