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1986年6月7日 (86)财税字第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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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海关总署: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6号《关于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通知》已明确规定,对搪瓷制品、保温瓶改征增值税,税率另行下达。经研究测算,现决定:

一、搪瓷制品的税率为20%;

保温瓶中金属壳保温瓶的税率为20%,其他保温瓶的税率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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