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0期
税务局长工作札记
实行税后承包 堵塞逃税漏税
上一篇 下一篇近几年来,我市工商企业普遍实行了经济承包责任制。具体承包形式尽管多种多样,但反映到税收上,只有两种:一是税前承包,二是税后承包。所谓税前承包,是纳税人尚未履行纳税义务前,承包双方就进行收入盈余分配。而税后承包则是在纳税人已履行了纳税义务之后,承包双方才进行收入盈余分配。去年我市实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国营、集体、乡镇企业共有550户,其中406户实行的是税前承包。其主要形式有:
一、以销售或购货价值定额承包、超定额分成。这种承包形式多发生在企业与采购员、推销员之间。在这种承包形式下,承包人超定额分成部分,从承包单位一次性领支,除了开支差旅费、运费、业务招待等费用以外,皆为个人所得。承包单位对承包人领取的超定额分成,全部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因此,承包者每提取一笔销售分成,一是漏掉销售分成部分的产品税或营业税;二是挤占了企业利润,减少了所得税;三是个人所得部分漏掉奖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