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检发《关于个体工商业户帐簿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86年8月25日 (86)财税字第260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个体经济政策的深入贯彻落实,我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个体业户)有了很大发展,这对于搞活经济、增加税收,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当前,个体业户中普遍存在着无帐可查或帐册不全,帐务管理混乱等问题。这不仅影响了个体业户的正常发展,也不利于税务部门对其监督管理和依法征税。为了加强对个体业户的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各项法令规定,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个体工商业户帐簿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