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方式销售原材料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86年7月28日 (86)财税营字第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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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有的地区反映,外贸企业为组织出口商品,采取以价拨加工方式向工业企业提供原材料,然后从工厂收回产品,对其调拨销售的原材料,应否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按现行税法规定,外贸出口商品的调拨和出口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是指出口商品本身而言。因此,外贸企业为组织出口商品而向国内工业企业调拨销售的原材料,应当征收批收环节营业税。但为鼓励外贸企业多出口、多创汇,经研究决定,对外贸企业为组织出口商品,以价拨加工方式向承担出口商品生产的工业企业销售原材料的收入,从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暂免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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