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奖金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6年3月31日 (86)财税字第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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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最近指示精神,现对一九八六年度征收集体企业奖金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执行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标准制度的,这次工资改革调整工资标准,允许在一九八六年按人均每月七元五角计入成本,进成本的这笔钱不征收奖金税。集体企业职工每人月平均标准工资不足六十七元五角的,按六十七元五角计算。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未按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标准制度执行的,原规定每人每月六十元计征奖金税的工资标准可以适当放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一般不得超过人均每月八十元的工资标准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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