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1期 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 加强房产、车船管理财政部税务总局地方税处

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 加强房产、车船管理

——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两个暂行条例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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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简介。

这两个税,是恢复征收的地方性税种。早在1951年,前政务院就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两个暂行条例。1973年简化税制,把在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征收的这两个税,并入了工商税。1984年10月,国营企业推行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重新确立了这两个税种。在今年3月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王丙乾部长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85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6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中又提出“尽快制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收条例,并颁布试行”。这个报告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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