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1期 完善税制

关于完善国营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探讨

隋学廉 上一篇 下一篇

为了解决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1984年实行了第二步利改税,两年的实践显示出了它的优越性,充分说明利改税的方向是正确的。但是,由于我国有长期搞利润上交制度的习惯性,目前又是处于新旧体制交织,使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调节职能和分配职能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如何进一步完善国营企业所得税制度,也还是当前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提出一点肤浅看法同大家商讨。

一、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是客观经济发展的必然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从理论到实践总结了多年来搞产品经济模式的经验教训,明确指出:“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对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在现阶段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在这种情况下,原来适应产品经济分配形式的利润上交制度,统收统支,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办法,它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变化,不能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必然会被新的形势所摒弃,这是历史的必然。而反映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并能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分配企业纯收入的先进制度——所得税制度,必然重新得到人们的重视并广泛加以运用。这是客观规律所决定的,是任何人也阻挡不了的。事实证明对国营企业实行所得税制度的优越性最明显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有利于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增强企业活力。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法律形式纳入了固定的轨道,使国家和企业都能心中有数,各得其所。 (二)有利于企业内部建立经济责任制,改变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做法。利改税为确立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正确分配关系,保证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创造了必要条件。企业只能从提高经济效益中多得留利,职工只能凭劳动贡献获得相应的报酬。职工同企业的经济利益捆在一起之后,权责利相结合就会由上级要他们干而逐步变为企业和广大劳动者的自身要求。 (三)有利于促进新旧体制主次换位。利改税后,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关系主要是税收关系。这样,企业就可以逐步从各级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中解脱出来,成为相对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所以利改税是城市经济由直接控制为主转向间接控制为主的关键一着。 (四)有利于国家对整个宏观经济的调节和控制。新的税收制度的全面试行,比较适应了我国经济状况的复杂性和经营方式的多样性,从而使工商税收在更广泛的经济领域内发挥调节和控制作用,以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同时为进一步改革财政体制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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