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1期 完善税制

试论改革农村税制应遵循的原则

周惊涛 上一篇 下一篇

中共中央“七五”建议提出的“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原则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解决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各种税负不均矛盾的迫切需要。毫无疑问,我们改革和完善农村税制,必须贯彻执行。根据党对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对农村税制的改革,除了贯彻执行“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原则之外,还应当遵循以下五条原则:

其一是,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合理调整的原则

实行这一条原则,首先是遵循中央“七五”计划对发展农村经济提出的目标要求。“七五”计划要求全国农村社会总产值(包括农业、工业、交通运输、建筑业、商业服务业)平均每年增长6%,乡镇企业产值每年增长13%,粮食平均每年增长3.4%,到1990年全国农村人口平均纯收入达到550元。实现这一目标,要在以农林牧副渔业为内容的第一产业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工业、建筑业、采矿业构成的第二产业和以商业、运输业以及各种服务业构成的第三产业。从湖南来说,当前农村产业结构虽然比1978年有很大进步,但二、三产业还很不发达,重农型不合理结构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据省委农村工作部典型调查全省15个村,1984年农业投工和收入分别合总投工和总收入77.9%和73.41%,而二、三产业的投工和收入分别只占22.1%和26.59%。农户的家庭经营基本上还属于粮猪结构。1984年,这15个村71.27%的投工和81.59%的资金是用在种植业和畜牧业上,67.75%的收入也来自这两业。由于产业结构不合理,劳力资源没有充分利用,商品率低。1984年共剩余劳力2755个,占劳动力总数们31.92%,全年出售农副业产品收入238.48万元,商品率只有40.65%,所以,进一步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是振兴农村经济的一项根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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