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2期 论坛

正确处理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切实搞活大中型企业

第三专题研究组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中国税务学会1985年年会的部署,由上海、重庆、武汉、西安、沈阳、南京、辽宁七省市税务部门,以及上海社科院、上海财经大学等共九个单位组成的第三专题研究组对搞活大中型企业问题,进行了反复调查研究。根据调查分析,目前大中型企业存在三种情况:初步搞活,开始走上良性循环的,约占10%;活力有所增加,但仍存在不少困难的,约占60%;困难严重,难以搞活的,约占30%。造成这种情况有多种原因。有些是属于税收范围,也有一些涉及财政分配关系。现综述如下:

一、关于改进收益环节征税办法的设想

收益环节的课税是继流转环节课税后,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第二个层次。国营企业所得税是处理国家同国营企业经济利益关系最直接、最有效的经济杠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目前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有百分之八、九十还处于不活或不够活的状况。主要问题是: (一)国家拿得多,企业留得少。所得税55%已经不低,又加上调节税,结果使企业留利普遍偏低、偏少。据7省市的调查材料反映,除个别地区的人平留利超过1000元外,其余都在900元以下,最低500多元。在留利较少的情况下,又被大量挤占,真正能用于发展生产的基金为数更少。(二)税前还贷弊端多。世界工业技术发展快,我国工业底子薄,设备陈旧,需要改造。但是,目前国家对老企业的投资很少,而老企业又缺乏自我积累资金,维持生产和发展生产只有向银行贷款。这种办法不但未起到促进企业行为合理化的作用,反而造成财政资金和金融资金管理上的恶性循环,助长了“投资饥饿症”,使基建规模失控;所得税甚至产品税都没有硬性,导致国家财政减收;企业和银行都不承担经济责任,吃国家的“大锅饭”等等。税前还贷办法缺乏鼓励企业自行积累生产资金的机制,它还是产品经济、统收统支的路子,与商品经济的要求不适应,应该研究改进。 (三)调节税鞭打快牛和无偿使用资金,造成企业间苦乐不均。由于两步利改税都是以“不挤不让”为指导思想,采取保企业的“既得利益”,并以“基础年”的经济效益核定留利水平的办法,加剧了苦乐不均的矛盾。调节税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方面起到过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它的消极因素就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成了搞活企业和理顺分配关系必须研究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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