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2期
完善税收征管组织的建议(甘肃省武威地区税务局 袁海林)
完善税收征管组织的建议
上一篇 下一篇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组织机构,虽在长期的实践中,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和新的经济形势相比较,仍然显得很不适应。如我们税务系统多年来是按照税种设立处、科、股、税政、征管“一锅煮”,职、责不明,对专管人员则要求“税利统管”、“各税统管”、集“征、管、查、支、帮、促”于一身,要求与实际脱离,工作难以深入及里。近来,有些地方虽成立征管部门,但与税政精力部门分工不明,办事相互依赖推诿。为此,我建议:
我们的税收组织机构,在总体上应设立税政管理、税收管理、法律顾问三大体系。税政管理体系:主要负责拟定和解释税法、条例、细则,与主管部门制定了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基层的税政部门除负责税政法令的传达、解释、减免税审批外,就承担征收前期的管理工作,如税务登记、纳税鉴定。征收管理体系内要分设两个部门,一是要设置审计部门,负责审查企业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 和负责税款的征收、结算、退补、票证的领用、填发、计会统表报的填用等;二是要设税政检查部门专门负责纳税检查;税务法律顾问体系负责税务咨询和受理纳税人的申诉,处理征纳双方的分歧问题,在条件成熟时再过渡为税务法庭。如能达到这样,则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将会达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