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2期
汉代的盐、铁、酒类专卖不属税收性质
汉代的盐、铁、酒类专卖不属税收性质
上一篇 下一篇《税务研究》1986年第8期刊载的《两汉时期赋税体系的构成》一文内中说道:武帝时为了解决国防军费和抑制商人资本兼并图利,盐铁改为政府专卖专利。到和帝时才罢盐铁专卖,从此则改行课税。酒类专卖也始于武帝时,昭帝时停罢而改为征税办法。盐、铁、酒类不论是采取专卖或征税方式,一般说属于对产品课税的性质范畴。另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2年6月出版的《国家税收》一书把“榷酒酤”也列为封建社会税收的一种(“榷”音却,就是独木桥,借以表示官府独家专卖,“酤”是卖酒的意思)。
究竟封建时期的专卖制度和税收是一样性质吗?1984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编的《财政知识问答(工商税收分册)》6—7页说得很清楚: “我国历代封建王朝所实行的盐、铁、酒专卖,就属于财政专卖的一类。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以烟、酒专卖充作国库收入的也不少见。专卖收入虽然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与税收相比,两者在性质上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不能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