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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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地方税的征收原则和体系问题
上一篇 下一篇全国党代会关于“七五”计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必须改革和完善财政税收体制”,“要按税种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同时、明确划分中央、地方的财政收支范围,做好财政的分级管理”。基于这一要求,明确地方税的征收原则并逐步建立地方税的体系,是完成“七五”计划的重要任务。本文为此提出个人的初步意见,以供财政理论和实践工作者的讨论。
一、地方税的征收原则现在论述我国税收制度建立的原则中,阐述国家税收的征收原则者多,对于地方税的征收原则,阐述者比较少。
什么是地方税特有的征收原则呢?我认为应当强调受益的原则。因为每一级地方政府都要发展地方的工农业,建立商业网点及各种服务业,普及教育事业、儿童保育事业、卫生保健和福利事业,创办必要的公用事业和马路、公路、桥梁等公共设施。当地政府为企业和居民举办这些事情,需要有一定的经费,而征收地方税是筹措这些经费的主要来源。所以应当明确地方税的征收原则,首先是受益的原则,同时,也要服从中央税的征收原则。但应当强调谁受益谁负担,多受益的多负担,少受益的少负担,基本上没有受益的不负担。如果城镇举办这些事业的经费,只由一部分城镇的企业和居民来负担,而另一部分企业和居民完全不负担,或者负担有多有少,不能基本上反映他们受益的程度,这样,征收地方税,则显然不够公平。例如,1984年秋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初步建立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四种地方税,这是建立地方税体系的一个良好的开端。但美中不足的是其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规定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缴纳此税的计税依据。税率按市、县和县以下分别规定为7%、5%和1%。这实际上是把后者作上述三税的附加,与地方税的征收原则不符,必然会产生以下不够公平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