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5期 国际税收

美国运用税法防止国际避税

萧承龄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和跨国公司的不断发展,在国际税收关系中,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日益复杂尖锐。各发达国家经过几十年的摸索,逐渐形成了从税收立法、严密税收管理和加强国际情报合作等三方面来防止国际避税的一系列措施。其中,从税收立法上堵塞避税漏洞是采取这些措施不可缺少的基本依据。为此,美国《国内收入法典》(以下简称《法典》)中就陆续订入不少防止美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规定。现就其主要方面加以简要介绍,以利于完善我国涉外税收法制。

一、对联属企业之间转让价格的规定

为了防止联属企业把应在美国征税的所得额转移到国外,《法典》482节规定,税务部门有权决定,在联属企业各纳税人之间,必须按“视同各自独立原则”(arm′s length standard)适当分配毛所得额、扣除和抵免额,以明确地反映各个有关联属纳税人各自真实所得额,以防止国际避税,保证美国应收税款不受损失。482节的主要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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