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5期 论坛

改革税收管理体制刍议

林佩瑛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管理体制是以正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为其中心内容。这些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制定和颁布税法的权力),税法解释权,税种开征停征权,税目税率增减调整权以及加税、减税、免税权等。税收管理体制就是按一定原则把这些权力在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进行恰当的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正确划分,对于恰当分配中央与地方的财力,调动各级政府管理税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保证各级政府预算收入的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管理体制不是孤立的,而是与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有着十分密切的依存关系。过去,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自然不能离开这个基调,自搞一套。尽管其间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比,作了一些调整,但历次调整都限于给地方增加或减少一些减税、免税、加税的权力。至于立法权、解释权、税种开征停征权、税率增减调整权则基本上集中于中央,始终没有改变集中型的管理体制。这种税收管理体制,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包括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显得越来越不适应。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