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5期 税制改革

建筑税应成为控制和调节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力手段

吴凌 上一篇 下一篇

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983年,我国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城镇集体企业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开始征收建筑税。国务院、财政部先后公布了《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建筑税征收办法施行细则》。三年多来,国家共征收入库建筑税50多亿元,这对增加财政收入、平衡财政收支起到较大作用。但是,由于建筑税征收办法和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使建筑税的征收,并没有真正起到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作用,也没有起到调整投资方向和投资结构的作用。本文试就建筑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筑税征管工作等问题谈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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