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5期
建筑税应成为控制和调节
浅谈奖金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设想
上一篇 下一篇奖金税是个新税种,从两年的征收实践看,我认为还存在着问题,有必要认真总结、研究、改革,使之完善。
现行奖金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没有构成对全社会消费基金增长速度的控制。奖金税的立法精神,主要是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增长的速度。消费基金是全社会成员所得并用于消费的资金。奖金税,1984年只对国营企业征收,1985年扩大对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征收,仍没有构成对全社会消费基金增长速度的控制。因为,占相当比重的行政单位还没有纳入征收范围。据了解,行政单位除每人每月七元(今年调为十元)经费节约奖(或叫奖励工资)外,较多的单位从予算外资金渠道乱发奖金实物,或接受所属企事业单位送给的奖金实物还比较突出。由于行政单位未纳入征税范围,给征收工作造成两个矛盾。一是,按规定企事业单位送给外单位的奖金收不回的,要计入企事业单位奖金总额征税。这样就形成发奖的受罚,受奖的不于过问。对此,企事业单位很有意见,征收部门也难于解释。这对促进行政单位带头制止不正之风是不利的;二是,对行政和事业单位的划分,尚无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征纳双方和征收与核定事业单位奖金限额的部门之间,为是否属事业单位奖金税征税对象,经常发生扯皮,意见很难统一,结果造成一定比例的漏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