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5期
征收管理
谈谈烟类产品税稽征管理
上一篇 下一篇烟类产品,属于国家专卖的高税率,高消费品。1986年,烟类产品为国家提供收入140亿元以上,说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重要作用。历来对烟类产品税管理是从严的。建国初期,对烟税就是作为重点税源进行管理,并分别制定了管理办法,不仅强调对卷烟厂生产设备、产、购、运、销的管理,还对与生产卷烟有直接关系的主要原材料——卷烟用纸、熏烟叶、烟丝以及商标印制,包装盒皮等,都有专门管理办法。对私制卷烟或无固定场所设摊卷制者,严予取缔,还严禁以自包或散装烟支出售。
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1986年1月起实施的《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对烟类产品税稽征管理,分别作了规定,本文根据对烟税从严管理的精神,结合现实情况,今后应如何加强烟类产品税稽征管理,提出粗浅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