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6期
工作研究
以税还贷政策的演变过程及其弊端分析
上一篇 下一篇一、以税还贷政策的演变过程
以税还贷包括用产品税(或增值税)和所得税还贷两个部分,它是随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式的改变而产生。从1979年至今,已历时八年,期间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 1979——1983年
早在1975年,作为试点,实行了小型技术措施贷款办法,同时规定企业可从实现的超计划利润中归还。这实质上形成用所得税还贷的雏形。以后,虽然进行了第一步、第二步利改税改革,但国营企业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在交纳所得税之前还款这个基本原则未作调整。流转税还贷是从1979年开始的。在决定增加轻工专项小型技措贷款时,首次允许用贷款项目新增产品交纳的工商税归还。同年,对基本建设贷款中属于烟、洒、糖、手表四项税大利小的项目也作了减税还贷规定。1980年以后,随着专项生产措施贷款的全面实行,以税还贷范围也逐步扩大。当时,国营和城镇集体企业使用的贷款,凡属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发放的,以及有关部门商得财政部同意用税归还的,均可先用新增利润和折旧归还。不足的部分,再以减免的工商税归还。所以,这一阶段以税还贷具有普通适用、数额较大的特点,还贷高峰持续数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