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6期 工作研究

税前还贷的现状及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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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的还贷,即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前,用贷款项目的新增利润,归还各种专项贷款和基建贷款。税前还贷办法是在企业留利水平偏低,自有财力不足的情况下,为了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而实行的一项措施。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这种办法对于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缓解国家财政资金困难与企业自有财力不足的矛盾,发挥了作用。但是,这种办法的局限性也暴露得越来越明显。因此,有必要对税前还贷办法,作一些分析和思考。

一、税前还贷办法,提前分配了企业创造的纯收入,扭曲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

企业用税前利润归还贷款,从国民收入分配形式上看,属于初次分配范畴。企业创造的纯收入,在国家尚未参与分配之前,企业用新增的利润归还贷款,而企业依法向国家交纳所得税时,只以还贷后的利润为计税依据,所以在纯收入分配阶段,税前还贷是提前分配了企业的实现利润,减少了国家与企业两者进行分配的利润基数。国家既定的纯收入分配政策,只是对税前归还贷款后的那部分利润而言。还贷在前,所得税在后。这样,税前还贷办法,使国家的分配政策难以全面贯彻,削减了国家在分配领域内的宏观调控能力。这几年来,在企业纯收入分配中,国家所得比重不断下降。这一方面是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减税让利措施,提高企业留利水平,增加了企业自有财力。另一重要原因,是税前还贷比重的大幅度增长,减少了国家与企业两者进行分配的纯收入基数。1981年国营工业企业税前还贷利润,只占企业实现利润的3.9%,1985年上升到10.6%,1986年已高达15.6%。在企业纯收入分配中国家所得部分1981年占77.8%,1986年下降到只有42.2%。1986年的纯收入分配,国家所得、企业所得、税前还贷三者分配比例是42.2∶42.2∶15.6。税前还贷的大幅度增长,对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影响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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