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7期 税制改革

税收工作要为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服务

张富珍 上一篇 下一篇

建设规模要同国力相适应,把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控制在同国力相适应的程度,这是我们经过多年反复实践概括起来的一条客观经济规律,能否认识和按照这一客观规律办事,关系到国民经济长期稳步发展的全局,也关系到为经济体制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1986年虽然对控制预算内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已初见成效,但就全局来讲,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仍然偏大,特别是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还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在建项目多,竣工率低、浪费不少、投资结构也不够合理,基建规模过大,给国民经济各方面的关系带来了紧张,加大了总需求与总供给的矛盾。为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改变投资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提高投资效益,需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对基本建设采取“三保三压”的方针,即保计划内建设,压计划外建设;保生产性建设,压非生产性建设;保重点建设,压非重点建设。把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在国力所允许的范围内,在税收上需配合做好以下工作,以发挥税收在宏观上的控制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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