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7期 中青年论坛

勇于探索 开拓前进

——税务总局机关中青年税收理论 讨论会发言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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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现行税制主体税而言,流转税和所得税都包含着若干个具体的税种。处理好这些税种之间的关系是充分发挥主体税作用的基本前提。如流转税中就有产品税、营业税与增值税划界的问题,形式上这是征税范围的划分,实质上要决定于开征增值税的客观条件。产品税历史地承担着缓解价格矛盾的义务,就是扩大增值税的一个制约因素,但目前对价税关系的研究还很不够。就非主体税而言,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将它分为两类税种,一是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开征的税种,如资源税、城建税、建筑税、奖金税等,二是延续或恢复过去的税种,如地方三税屠宰税、集贸税等。我个人认为对于前者要侧重研究它们在税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要研究各税之间的有机联系,对于后者要侧重研究如何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过去的地方税与分税制财政体制设想中的地方税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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