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8期 调整利润分配结构降低所得税税率 进一步推动企业的深化改革严仪

调整利润分配结构降低所得税税率 进一步推动企业的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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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围绕深化企业改革,积极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问题已受到多方面的重视,但对实行承包过程中国营企业是否还应征收所得税的问题有些不同看法。由于这个问题涉及到国家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发展方向。下面谈谈个人粗浅的看法。一、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是调整利润分配结构的一大进步

回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处理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上,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在上交利润模式不变的基础上进行的,实行了企业基金、利润分成等扩权形式。这一阶段虽没有打破统收统支的分配关系,但在某种程度上使企业有了一部分财权。二是两步利改税,对国营企业实行了征收所得税的制度。这是建国以来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关系上的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变革。它开始打破了长期以来国营企业行政单位附属物的地位,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由传统的统收统支关系向承认国营企业商品生产者地位的方向转化。它不仅扩大了企业的财权,而且在确定国家与国营企业新的利润分配关系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实践证明,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对调动国营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所有权、经营权分离,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自主经管的经济实体,以及逐步使国家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关系规范化、合理化都起了重要作用。应当说利改税所采取的征收所得税措施是符合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的,方向是正确的,为逐步完善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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