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8期
税负研究
关于利改税以来集体企业的税收负担问题
上一篇 下一篇建国以来,国家对集体企业一直是采取用税收处理分配、筹集财政资金的办法,税收政策比较统一,税收负担较为稳定合理。1983年,全民企业实行利改税,实际上也是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这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利改税对集体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如何?两种公有制经济都向国家交税应该怎样认识和评价相互之间的税收负担?目前,不少同志主要根据集体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低于全民企业,认定集体企业的税收负担轻于全民企业,并提出,在稳定集体企业税收负担的同时,继续降低全民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实现两种公有制经济公平税负的原则。我认为,这种认识,从理论上有值得商榷之处,从实践上也不完全符合集体企业税收负担的客观实际。把这一判断输入到税制改革的思路中去,将不利于正确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不利于公平税负、鼓励竞争原则的贯彻执行,也不利于我国城乡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