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流转额征税问题
——《税收基础理论》专题讲述之八
上一篇一、流转额征税的意义和作用
凡是以发生在商品生产、流通领域内的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税种,都属于对流转额的征税。所谓商品流转额,一般指的是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因销售或购进商品而发生的货币金额。这个商品流转额,如税法规定卖万为纳税人,就是商品销售收入额;如税法规定买方为纳税人,就是商品支付金额。所谓非商品流转额,一般指的是不直接从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因其经营活动所取得的业务或服务收入金额。因此,一般对流转额的征税简称为流转税。
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决定对流转额征税的种类和数额,因此,流转税是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早在周代,就有了“关市之征”和“山泽之赋”,它是我国流转税的萌芽时期。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由于社会分工和城市崛起,商业开始兴盛,矿产品的逐步发现和采掘,特别是手工业有较大的发展后,各种对物征税,如盐税、酒税、茶税、矿产品税,以及对皮毛、竹木、生漆、糖、烟等物品征收的税收种类和数额都在不断增多;同时还对商人课征商税、市税、交易税、过境税、关税等。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自给、半自给性的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社会里,商品经济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旧中国一直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对流转额征税的税制体系。但是,建立在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为基础的一些国家里,它们大多一开始就加强了对各种消费品的征税。马克思曾经指出:“消费税只是随着资产阶级统治的确立才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产业资本是一种靠直接剥削劳动来维持再生产和不断扩大自己的持重而节俭的财富。在它手中消费税是对那些只知消费的封建贵族们的轻浮、逸乐和挥霍的财富进行剥削的一种手段。”(1)尤其是欧洲自17世纪发生产业革命以来,随着机器的发明,生产工艺、生产方法的逐步改进和提高,商品生产逐渐向大型化、标准化、系列化发展,这就为广泛推行流转税创造了有利条件。与此同时,资产阶级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增加资本积累,他们通过对流转额的征税,不仅力图把税负转嫁给本国劳动人民、而且还要把税负转嫁到附属国或第三世界国家中去。所以,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资本主义国家的流转税发展很快。当前一些工业发达国家虽然转为以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但是,它们或者改变课征的形式,如把生产税、货物税、消费税等改为增值税;或者当所得税不能满足政府需要时,又不得不求助于增加对流转额的征税。由此可见,西方国家课征的流转税是同资本王义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分不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