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9期 以法治税

浅谈以法治税

魏锡林 李建东 上一篇 下一篇

最近,国务院发布了《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九条决定,体现了国家对税收工作的高度重视,表达了广大税务工作者的心声。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定,我们结合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浅谈一下以法治税的问题。一

所谓以法治税,是指在税收工作中要依照国家宪法和税法规定以及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征收管理。主要决定于以下两点:

1、以法治税是实现税收职能作用的要求。为要维持国家政权的存在和国家机器的运转,凭借政权力量取得税收,就成为其最可靠的物质保证。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税收仍然是政府活动的物质基础,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改善与提高,政府各项活动的实施,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税收。在社会主义阶段,由于商品经济的存在,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作用结果,商品生产经营的直接和短期目标,是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税收要实现其职能作用,必然要同商品生产者发生物质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因此,为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必须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税务立法来确立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使征纳双方的权力义务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法律赋于税收以征收上的强制性,来保证税收职能作用的实现和发挥。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确立税收法律关系的根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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