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额征税问题综述
——《税收基础理论》专题讲述之九
上一篇 下一篇一、所得额征税的意义和作用
(一)所得额征税的意义
所得的概念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所得就是纯资产的增加,即在一定期间内增加的资产减去消耗的资产后的余额;另一种意见,所得指有连续来源的收入,如工资、利润、利息、租金收入等项。一般地说,所得额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在一定期间内(通常为一年),由于劳动、营业、投资或把财产、权利提供他人使用而获得的连续性收入中,扣除为取得收入所需费用后的余额,即为所得额。国家对自然人或法人就其所得额课征的税收,就称为所得税。
所得税是近代直接税的主要税种,一般分为居民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法人所得税两种,它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由于现代分工,由于大工业生产,由于国内贸易直接依赖于对外贸易和世界市场,间接税制度就同社会消费发生了双重冲突。在国境上,这种制度体现为保护关税政策,它破坏或阻碍同其他国家进行自由交换。在国内,这种制度就像国库干涉生产一样,破坏各种商品价值的对比关系,损害自由竞争和交换。鉴于上述两个原因,消灭间接税制度就愈来愈有必要了。直接税制度应当恢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543—544页)这是所得税制度产生的经济根源。从历史上看,十八世纪末期,英法为了争夺世界海洋霸权,1793年爆发了旷日持久的英法战争,当时英国政府为了应付庞大的军费开支和弥补巨额的财政赤字,深感间接税收入短绌,英国财政大臣皮德于1798年首次创建了所得税制度。但在当时并未引起其他国家的重视,而是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日益聚集在少数资本家手中,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日益加剧,在此情况下,不少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提出实行间接税制度弊多利少,推行所得税制度利多弊少。于是到十九世纪下半叶,资本主义国家相继推行所得税制度,如美国于1862年、意大利于1864年、日本于1887年开始推行所得税。到十九世纪末期,所得税已由临时税变为经常税,由辅助性税种逐渐发展到目前在一些西方国家中成为主体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