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9期
源远流长话赋税
略说唐代的“租庸调”制
上一篇 下一篇在我国封建赋税史中,唐代前期施行的“租庸调”制是一重大的历史事件。它持续推行长达一百数十年之久,对唐初社会经济的复苏和繁荣起了重要的促进和稳定作用。这一赋税制度当时还增远播海外,成为日本建立封建制国家,进行“文化革新”而仿行的一项主要内容,从而奠定了日本封建财政经济的初期基础,意义和影响是深远的。
(一)“租庸调”制,正式颁行于唐高祖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它是在唐初封建统治者适应隋末战后情况,力图休养民力、充裕财政的要求下,从继承前代旧制中加以发展完备而建立起来的一项田赋制度。在施行的百数十年中,曾经不断充实和修正。它的形成和发展变化,大致是:开国之初,沿袭旧制,务以宽恤为旨。唐初统治者在建国之初,面对战乱初定情况,借鉴前代历史经验,沿袭隋朝租庸旧制,明令将荒田、无主田和部分公田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并斟酌地方经济亟待苏困,提出赋调力役务从宽简,以利体恤主旨,规定每丁授田百亩,出租2石,绢2丈,绵3两,此外不得横有调敛;军旅所经地方免课3年,其余地方免课1年;凡属水旱灾害地区,收获减损四成者免租,减损六成以上者免租调,减损七成以上课役俱免;岭南各州则因地制宜采取量户资产分为3等定税,上等户税米1石2斗,中等户8斗,下等户6斗,边远地区少数民族户减半输纳等。总之,以宽恤为旨,力求复苏经济,安定民生,巩固政权,为正式颁行“租庸调”制定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