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10期
地方税收
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征收以来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意见
上一篇 下一篇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两个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经国务院颁布,于1986年四季度开征。当年有11个省、区按时征收入库,其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在今年开征或补征去年四季度税款。截止6月底,今年全国房产、车船两税已征收入库10亿多元,预计全年可征收20亿元左右。
总的米看,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自开征以来,征收工作进展比较平稳,未发生重大问题。除个别省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了两税的《施行细则》。大部分省、区、市税务局并制定了具体规定和办法。有的地方在征收过程中已初步总结出不少较有效的做法,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是,在征收实践中,在体制上、工作上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主要是:一、税负不平,偏重照顾了国营企业的利益。根据规定,对第二步利改税后出台的新税,国营企业可以抵顶调节税和所得税,等于换一只手交钱,并不增加税负。集体、个体则不可以,相应增加了税负。再如对国营交通运输企业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内,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免征的税款,用于归还贷款。而集体交通运输企业,则不享受这种优惠,个体当然更谈不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