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3期
健全法制强化税收张学瑞
健全法制强化税收
上一篇 下一篇税收的本质特征即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无偿、强制分配。税寓于法之中,以法律为后盾,对经济进行调节。法是税收的灵魂,而实现税收的财政、经济职能则是税法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税与法乃是相互依赖、互为制约、不可分割的整体。法是税的依据,是税得以发挥有效作用的前提。离开了法,税收的强制性就无从体现,税收杠杆就成了可有可无的疲软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就不得力,税收就失去了实现的有效保证。所以,以法治税是税收本身的必然要求,也是税务机关的根本职责和取得税收收入的正确途径。一、有法可依,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有法可依乃是以法治税的核心和灵魂。无法就谈不上执法,也就不可能运用法律手段去充分发挥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杠杆作用。长期以来,由于在“人治”思想支配下,忽视法治,国家税收法制很不健全,造成了严重的偷税、漏税,影响了国民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对外经济交往方面,由于法制不完备,影响了我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也削弱了我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地位。这些都不利于国内搞活,更不利于对外开放、吸引国外先进技术发展经济和国际竞争,增强出口创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