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问题浅议
上一篇 下一篇近几年,税收征管中一个较突出的问题是税法规定之外(即经省、市、自治区税务部门审批)的减免税,范围不断扩大,金额逐年增加,有些甚至违反了税法规定的税收管理体制,局部地区减免税呈现过度的趋势。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税务部门自身分析,主要是对减免税的作用理解上不确切。本文对有关的两个论点,谈些看法、供大家商榷。
一、关于减免税具有经济杠杆作用的论点。在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税收具有重要的经济杠杆作用,这是毋庸置疑的,但税法规定之外的减免税是否具有经济杠杆的作用?本文认为不具备经济杠杆的特征,因而不具备杠杆的作用。第一、税法规定之外的减免税,只是各省、市、自治区税务部门因地制宜处理税收具体问题的一种权限,它不是由国家直接掌握控制的。所谓经济杠杆,即是国家运用行政或法律的力量,抓住社会经济运行中的一些关键环节,借助于这些环节的自身运动。施用较小力气,便能较大推动社会经济的运转。税收、价格、信贷等经济范畴,只是在被国家变成管理经济的手段之后,才能作为经济杠杆,发挥调节作用。第二、税法规定之外的减免税,只是对纳税人确有困难的一种照顾(也可以视为一种鼓励)。它不同时具有鼓励和限制两方面的功能。只有一方面的功能,不可能对经济运行起到“杠杆“作用。第三、国家运用经济杠杆管理经济并不具体到每个企业的经济活动。主要是从宏观决策出发,创造一系列的条件引导、调节企业的经济活动,使之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而税法规定之外的减免税则限下从具体问题出发,作用于个别企业、可见,正确的理解是,税法规定之外的减免税,只能是各省、市、自治区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对个别纳税人确因客观因素影响而造成的纳税困难,给予定期或临时性照顾的一种特殊措施。它必须在特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发挥其特定的作用。如果认为减免税具有经济杠杆的作用,那么特定作用就要扩展为普遍的作用。条件的改变,范围的扩大,突破了事物质的数量界限,减免税势必要呈现过度的趋势、其造成的明显后果就是削弱了税收宏观控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