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5期 关于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调查报告旭平 秦卫飞

关于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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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征收营业税,延用了原工商税的有关规定精神,一九八一年八月,为了平衡工商企业税负,保证财政收入,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工业自销产品征收工商税和利润处理的规定》确定对工业企业自行销售自产的产品除了征收工业环节的工商税外,还应当视同商业零售征收一道商业零售环节的工商税。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营业税条例出台以后,对工业自销产品的征税规定作了适当调整。规定:工业企业将自产的产品销售给商业零售单位、个体商贩的,按实际销售价格与出厂价格的差额,依10%的税率征收批发环节的营业税;销售给使用单位和消费者的,不论以什么价格销售,均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零售环节营业税。随着流通体制、价格体制改革的深入,一些地区税务机关反映,上述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矛盾,建议对这一政策进行调整。为此,我们今年八月去安徽、江苏两省的合肥、芜湖、无锡、苏州市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的情况及我们的一些看法综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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