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5期
关于批发扣税工作的调查财政部税务总局营业税处供稿
关于批发扣税工作的调查
上一篇 下一篇一九八三年开始实行的对城乡个体商贩和以现金或现金支票进货的集体商业企业,在进货时,由国营、集体企业的批发单位,国营工业企业和县以上集体工业企业代扣零售环节的工商税(以下简称批发扣税)。实行营业税以后,继续被沿用。到现在,批发扣税办法已执行三年多了,为了总结经验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今年,我们请北京等十九个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对这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做了调查总结,现将情况简述如下:
一、批发扣税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关于这项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各级政府和税务部门对这项工作都非常重视,及时转发了财政部的《通知》,一些政府的领导同志亲自主持召开有关单位开会,传达《通知》精神,布置开展工作,各地税务局利用广播、报刊,张贴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宣传批发扣税的意义,并召开代扣单位、个体户的动员会,辅导会,宣讲批发扣税的意义和政策规定。由于各地准备工作做得较充分,大部分省、市、自治区都能按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