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5期
浅议土地税阮宜胜
浅议土地税
上一篇 下一篇对土地的征税,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夏禹时代,就有“任土作贡”之说。旧中国,对土地的征税包括田赋、地税和土地增值税。新中国成立以后,废止了旧的土地税制,对农村的土地征收收益税性质的农业税,对城市的土地征收财产税性质的地产税。在第二步利改税改革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的规定,改地产税为土地使用税,只是保留税种,暂未开征。可见,目前我国的土地税制亟待健全和完善。本文拟就此及与其有关的问题谈点个人的粗浅认识。
一、土地税的必要性及征税的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