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5期
浅谈在农村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必要性赵恒
浅谈在农村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必要性
上一篇 下一篇开征土地使用税对于积聚财政收入,调节级差收益,限制土地的乱占、滥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中央、地方分税制的建立创造了条件。但是,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丈地使用锐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农村的土地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而土地使用税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向使用者收取的那部分地租。因而,国家只能凭借所有权对占用国有土地的行为课税,集体所有的土地则不能列入征收范围。对此谈谈自己不同的看法。
首先,从税收的性质上看。马克思曾经指出:“在我们面前,存二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就是政治权力,即国家权力。”国家要取得财政收入或达到某种经济目的,总要凭借某种权力。一般的讲,对不同的所有者来说,税收所凭借的主要是国家的政治权力,因此,它就具有对各种不同情况的纳税人都普遍适用的性质,也就使它成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广泛、最可靠、最持久的形式。所以,只要经济条件允许,国家就可以为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凭借政治权力向任何经济客体征税,不能单纯地把土地使用税理解为以所有权为前提的地租,这是一个必须澄清的理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