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5期 农村中兴建企业用地也应征收土地使用税浙江省舟山地区税务局施祥生

农村中兴建企业用地也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浙江省舟山地区税务局施祥生 上一篇

“土地使用税”是一种按行为课税的税种,因此除城市、县城应属于开征范围以外,农村中不分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凡经土地主管机关批准,用于兴建企业也应属征税范围。其理由一是按照现行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凡是征收农业税的土地,一旦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兴建企业(包括盐场、养殖场或多种经营等占用的土地,其农业税就可免征。为此,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势必出现税收上的“空档”,这样既减少了土地的面积,又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二是城市、县城中的土地总是有限的,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势必也要向辽阔的农村发展,农村如不属开征范围,这显然影响了城市、县城中的企业积极性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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