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税收是否存在转嫁问题之我见
下一篇一、问题的提出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在我国关于税负转嫁问题,可以说只是处于提出问题和试行探索的阶段,在理论上还不能说已经有公认的成熟看法。大致的情况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没有也不能提出税负转嫁问题。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税负转嫁是和剥削相联系的范畴。其根据就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是把资本主义税负转嫁和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联系在一起的。例如马克思说过:“资本家阶级负担的国税和地方税、土地所有者的地租等等,都是由无酬劳动支付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272页)“在我们目前的这种企业主和雇佣工人的社会制度下,资产阶级在碰到加税的时候,总是用降低工资或提高价格的办法来求得补偿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74页)既然税负转嫁是反映剥削关系的,因此它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既然在总体上消灭了剥削,当然也就不存在税负转嫁的基础。此外,还有一种看法是把所有权的转移作为税负转嫁的一个前提条件。既然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全民所有制内部不存在所有权转移问题,那么,从总体上说,当然也谈不到税负转嫁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以及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从理论到实践都得到了充分的确认。在这种背景下,社会主义税收是否存在转嫁也就被提出来了。有一种看法认为,税负转嫁是和商品经济相联系的。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不论是计划价格还是自由价格,也不论是价内税还是价外税,都存在税负转嫁的条件。利用税负转嫁机制是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有的论者还明确提出,我国的整个产品税都是间接税,税额都是由商品的购买者负担的,即税负是全部转嫁的。为了说明问题,这里不妨抄录两段有代表性的说法。“不管是价内税还是价外税,归根结底都是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负担税收。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是税收的转嫁人,商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是税收的归宿点,这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1)“价格中的税金(产品税)是由商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负担的,不是由生产者负担。……把由消费者负担的税金看成是m的一部分,而生产者创造的价值,看成是企业对社会和国家的贡献是不对的。实际上,它是消费者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是消费者收入通过价格的再分配。”(2)问题既然提出来了,不管正确的结论是什么,都要通过深入的理论探讨去回答,既不能回避问题,想当然也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