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11期 关于对高价油品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产品税的意见

关于对高价油品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产品税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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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0月,中国石化总公司实行税后留利盈亏责任制,当时,为了解决高价油品出口亏损以及石油勘探资金不足等问题,经有关领导研究,决定对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企业使用高价原油加工成品油,实行特殊办法征收产品税。即按毛利(产品销售收入一产品销售工厂成本)依55%税率征收产品税,以使国家和企业共同分担经济责任。

两年多来,上述征税办法在实际执行中,暴露了许多问题。一是在计税依据方面,违背了产品税的基本原则,削弱了产品税的特定调节作用。有毛利就征,无毛利就不征,实际上将产品税变成了所得税。二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同时生产高价和平价成品油,在成本核算时,有的乱摊成本。这种征税办法实际上是一种“大锅饭”,不仅漏税严重,而且不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对此,各地税务部门反映强烈,要求改变高价油品的征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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