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11期 关于对啤酒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产品税的意见

关于对啤酒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产品税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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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产品销售收入和规定税率计算征税,是产品税的基本原则。它使税收与产品销售收入密切相连,能够适应产品销售价格的变化,合理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征收方法也比较简单。

近年来,随着生产的发展、价格体系改革和企业经营形式的变化,以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产品税,也出现一些问题,在某些高税率产品的征税上反映得比较突出。主要表现是:(1)这些高税、高价的特殊消费品,税收在价格中占有很大比重。按照目前的征收办法,企业降价销售产品,税收将随之减少,国家要承担企业的部分降价损失。这样,不仅影响财政收入的稳定,而且削弱了产品税的制约作用,反之,由于原材料成本上升,需要提高产品销价时,则又要考虑税收“水涨船高”的因素,增大提价幅度,有可能影响消费者的接受能力。(2)改进包装装璜是今后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出口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目前为了鼓励改进包装所作的扣除包装物金额征税的规定,在计算征收上还比较复杂,管理上也不够严密。(3)在企业对其自身利益关注的情况下,税收征收办法必须严谨,避免造成漏洞。现在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有的部门和企业千方百计在销售收入的核算上作文章,以各种名义减少计税依据,控制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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