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17期 关于开征矿山自然折耗税的设想韩继东

关于开征矿山自然折耗税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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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矿山建设周期长,投资多。如果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违背开采技术政策,单纯追求日产量,或盲目发展地方小矿,就可能出现乱采滥掘、回采率降低的现象。这样,就会加速矿井衰老而提前报废,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建国以来,为了提高回采率,虽然在技术政策上做了相应的规定,在采掘方法上进行了革新,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矿产资源的浪费问题。以最富有典型意义的煤矿为例,按技术政策规定;采区回采率(采区实际采出量占工业储量的百分比)应达到75—88%,工作面回采率应达到93—97%。但是,在前些年片面追求产量的风气下,往往达不到这个标准。有的年产千万吨的统配煤矿采区回采率还达不到50%,有的仅达40%。至于一些地方小矿由于开采技术落后,采区回采率只有15—30%,有的甚至只有7—10%。回采率如此之低,矿产资源的浪费程度则可想而知。近年来,回采率降低有地质条件和生产技术方面的原因,但最主要的原因是放松管理。在十年动乱中,在产量高指标的重压下,采厚丢薄,采肥丢瘦。甚至有些媒矿仍然采用过去落后的、野蛮的掠夺式开采方法。这样,虽然使产量一时上去了,却浪费了大量的煤炭资源。更为严重的是,这种破坏性的开来将使矿井内部采掘平衡关系受到破坏,使事故隐患增加,使矿井之间的生产力的接续失去平衡。这一切都会被产量陡然上升,成本陡然下降的“大好形势”所掩盖。所以,其影响远远超出了煤炭资源的浪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们已经认识到这种无视开采技术政策的后果,开始重视回采率问题,并加强了对这方面的管理。但是,到目前为止,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原因是在经济政策上缺乏制约浪费煤炭资源的机制。虽然在技术政策上规定了回采率的标准,在行政手段上也给予了约束,但是回采率的高低与企业和职工的物质利益不挂钩,企业缺乏自觉提高回采率的内部动力。提高回采率不仅要在技术和管理上多花力气,而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日产量和生产进度,使全员劳动生产率有所下降。相反,无视回采率问题不但“增产增收”,而且能“省力省心”地捞到眼前的好处。所以,提高回采率问题反映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的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矛盾。当务之急是必须建立一种既鼓励增产又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经济机制,使保护和节约资源与企业和职工的经济利益挂上钩。换句话说,要寻找一种经济杠杆,来协调提高回采率与增加产量之间的关系。我认为,目前能充任这一经济杠杆的是税收。开征自然折耗税可以有效地促使企业重视提高回采率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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