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19期 税务总局副局长李永贵同志在全国特别税专业会议上关于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工作的讲话

税务总局副局长李永贵同志在全国特别税专业会议上关于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工作的讲话

(198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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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全国特别税专业会议,从今天起转入第二阶段,研究讨论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方面的问题。这个阶段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以下简称“《扩征规定》”)和财政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贯彻通知》”),研究讨论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若干规定和有关政策问题,审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管理的意见。为了便于大家学习领会和研究讨论,我先讲点情况和意见,下面讲三个问题:一、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工作的概况 1982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中发〔1982〕49号文件下达《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1982年12月15日,国务院以国发〔1982〕147号文件下达《关于发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的通知》。这两个通知中决定,从1983年1月1日起,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能源交通基金”)。征集工作开展四年多来,全国各级税务部门对所承担的这项特殊任务,都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保证了征集工作的顺利开展。概括起来,做了以下四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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