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20期 搞活大中型企业研讨会纪要

搞活大中型企业研讨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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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5月28日~6月3日,在上海市召开了关于如何进一步在利改税的基础上,深化企业改革,完善税收分配关系的讨论会。会议主要就以下四个问题进行了讨论:(一)关于国家与企业分配的数量界限问题

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的量限,大家分析了1986年生产与财政情况后,统一了几个前提:l、既要照顾企业发展生产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2、取消调节税;3、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4、降低所得税税率。

讨论国家与企业分配的范围,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包括流转税在内,纳入国家与企业分配最限内一并考虑。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认为,现行流转税按产品规定差别税率,既是改革价格体系的一个制约因素,又是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衡,苦乐不均的一个原因。需要加以改革。可以设想在价格理顺之后,除了少数消费性产品,需要用高税率来限制外,其余产品一律采用统一的比例税率;再用超额累进所得税调节各企业的盈利水平,使之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在目前价格尚未理顺的情况下,只能对个别不合理的流转税税率进行适当调整,作为过渡、这样可以比较全面地改善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解决目前企业之间因税负不平衡引起的苦乐不均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目前突出的问题,是利润分配问题,因此主张着重研究所得税分配的数量界限。在这方面,有三种设想:第一种意见是从国家承受能力和当前财政状况出发来考虑的。武汉和西安同志提出在税前还贷改为税后还贷前提下,将所得税税率从55%降到50%,并改比例税率为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武汉的最高一级所得额定为100万元,西安定为20万元、武汉方案经过测算;大中型企业上属于新设计税率中的七、八级。税率为45%和50%,实际税负为40.85%至49.9%。西安方案还设想对人均创利超过3000元的部分;分二级加成征收。在征收所得税后,人均留利可以达到1000元;基本可以解决企业的需要。第二种意见是以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真正做到自我改造、自我发展,增强商品经济竞争中的适应能力为目标、从企业内涵扩大再生产和外延扩大再生产均由企业自行承担出发;考虑今后五年内企业生产发展资金最低需要,以取消调节税,适当调减流转税负。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为前提条件,来考虑调整所得税税负。上海同志根据这些原则提出三种方案。第一种方案,所得税率调整为37%;第二种方案设想技术改造资金由企业承担,基本建设资金仍由国家拨款。则所得税率应调整为46%;第三种方案,企业所需要资金由企业原有生产发展基金解决,但对企业名义留利中不能支配的资金,如上交能交基金,转作流动资金和社会负担部份给以补足,则所得税税率应调整为47%。三种方案调整前后对比,国家税收的变化是:第二种方案减收5亿元。第二、三种方案则增收2—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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