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20期
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中的数量界限初探 上海市税务学会税收杠杆理论研究会
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中的数量界限初探 上海市税务学会税收杠杆理论研究会
上一篇 下一篇一、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两步利改税的全面改革,形成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征收的税收制度,从而确立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新格局。这种分配格局对于扩大企业自主权,搞活微观经济,促进生产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但从目前分配结构来看,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达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目标,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主要问题是:
(一)纯收入分配结构不够合理。纯收入分配是直接关系到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的一个分配层次。其合理与否,对搞活企业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在五十年代前期,国家对私营企业采取四马分肥政策;征收34.5%的所得税。其后对国营企业实行统收统支体制,在分配上采取吃”大锅饭”办法,其缺点已是众所周知,至今还留有后遗症。1979年起,对分配体制逐步进行了改革,从各种形式的利润分成,到两步利改税,对企业利润分配确立了新的格局。这种新格局对统收,统支体制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改进,但还未臻于完善。表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