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20期
关于完善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搞活大中型企业的几点思考季尚义 马润清 施宏 周跃振 孙忠涛
关于完善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搞活大中型企业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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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活企业,就是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具有一定权力和义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搞活企业的标志主要是看企业是否具有自我积累、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归根到底,就是要增强企业的再投入能力,使其能够不断地更新技术装备,持续地发展生产,提供适合市场需要的新产品,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围绕着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国家从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入手先后实行了企业基金、利润留成、上缴利润包干、超额分成以及两步利改税等改革办法。最近又对少数企业和行业试行了各种不同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如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额分成、“两保一挂”、微利亏损企业利润包干或亏损包干以及行业投入产出包干办法等等。回顾几年来改革的实践,正如赵总理在人大六届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经过前几年的改革,总的来看企业活力有了一定的增强,但还很不够,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还没有真正活起来。”原因就在于,“一方面国家规定下放给企业的一系列自主权,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被中间环节所截留,至今没有落实到企业;另一方面在对企业的扩权中,责、权、利没有很好结合,为企业放开经营权和真正实行自负盈亏创造条件的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因此,如何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是深化企业改革、推行经营责任制、搞活大中型企业的一个重要课题。(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