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23期
南斯拉夫税收征管制度简介刘佐编译
南斯拉夫税收征管制度简介
上一篇 下一篇南斯拉夫是一个由6个共和国和2个自治省组成的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其税收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由各级政府分享。其中,关税、联邦印花税和普通销售税由联邦政府制定并组织征收,联合劳动组织的所得税和其他所得税、地方印花税和销售税由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制定并组织征收。其他各税的法规由地方政府制定并组织征收。
一、纳税申报
南斯拉夫的大部分税收是在纳税申报的基础上进行征收的。申报时纳税人应按要求说明与其收入相关的数字,确定为取得这些收入而支出的必要的成本费用,以及与所征税种相关的其他某些数据,然后报送负责征税的当地税务机关。除了预提税实行源泉扣缴不必申报之外,其他纳税人都必须依照此法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