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23期 芬兰所得税制概况孙桂华

芬兰所得税制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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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所得税和财产税

芬兰的国家所得税和财产税实行居住国征税的原则,对纳税人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

(一)法人居民

所有按照芬兰法律注册登记的或在芬兰设有主要管理机构的公司,都作为芬兰的居民公司,对居民公司在芬兰境内、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任何形式取得的全部所得,都要按照“1974年所得和财产税的法令”征税。但根据芬兰税法规定,对居民公司来源外国所得缴纳的外国税收,在计算居民公司应纳芬兰所得税时给予抵免。“1974年所得和财产税的法令”,在芬兰是作为对所得和财产征税的总原则性质的法令。对居民公司从事农业和林业取得的所得,在征收国家所得税时,具体征收方法要参照“1967年12月15日公布的农业所得税法令”。对居民公司从事生产或其它营业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事专业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在征收国家所得税时,是按照“1968年6月24日公布的营业利润税收法令”征税,法人团体的国家所得税税率为43%。财产税即对财产净价值征收的税是由国家按照总的法令征收,法人团体的国家财产税税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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