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23期 匈牙利税收调节中的问题及改革措施丁淼

匈牙利税收调节中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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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对国营企业,合作社和联营企业征收的普通利润税,是匈收入调节制度的主要手段之一。它实行比例税率。1982年以前税率为36%,1983年提高到45%,1984年调整为40%,1985年减低到35%,1986年又提高到40%。

1986年提高普通利润税税率的主要原因是:1985年匈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不好,反映在财政收支方面当年有157亿福林的财政赤字(计划赤字为25亿福林),1986年国民经济计划继续没有完成,即使是提高了利润税,当年财政赤字高达400亿福林(计划赤字为230亿福林),创历史最高纪录。

匈一面提高普通利税,一面又不得不给亏损企业以大量的补贴,目前每年直接补贴给亏损企业的金额已相当于国家全年纯收入的10%。1985年共有30个企业亏损问题严重到不得不由部长会议直接解决。1985年企业向国家上交的税款共2500亿福林,然而国家又将其中的1000亿福林以退税、补贴等方式退给了企业。1986年有190多个企业和100多个农业社亏损,亏损企业占企业总数的20%。亏损最严重的是钢铁、煤炭等重工业部门。匈虽然于1986年9月1日实行企业破产法,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到各方面的牵制,困难不少。为此政府于11月建立了营救组织,以协助亏损企业扭亏为盈,并决定从1987年1月起拨款几十亿福林作为营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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