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28期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流转税征收问题的探讨陆明亮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流转税征收问题的探讨
上一篇 下一篇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几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涉外税制体系。在征收的涉外各税中,工商统一税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涉外税收收入的主体。但工商统一税在政策上、征管上存在的问题,是当前涉外税制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以课税对象的性质划分,此税属流转税范畴。
在建国三个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对工商企业商品和非商品流转额课税进行几次变革,至1979年刚开始对外开放时,我国实行的是工商税。由于工商税未经立法,所以将曾在1958年经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在这种特定的条件下,形成了就流转额课税“两税并存”的局面。由于在两税税率不同的产品中,工商统一税税率多高于工商税税率,直接影响到引进外资工作的发展,国务院在1983年4月作出规定:凡对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其税率高于工商税税率的,可减按工商税税率征收。此办法虽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作为“应急措施”,消除了外资企业流转税负担重于国内企业这个“障碍”,对吸收外资有利。但这样的局面仅维持了一年多的时间。在自1984年10月1日起我国对国内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工商税已不复存在,上述“孰低”做法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于是,财政部于1985年3月作出规定,对外资企业除已按“孰低”做法征税者外,一律执行工商统一税税率。这样一来,在税收负担上不但使原已初步解决的矛盾又再“复原”,而且在政策和征管方面产生了不少新的问题。最近,我们对我市外资企业工商统一税征收情况进行了调查测算。下面试图根据调查测算的情况,结合几年来实际工作的体会,对外资企业流转税征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作一些不成熟的探讨。一、调查测算的简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