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29期 我国增值税实施范围的探讨潘明星

我国增值税实施范围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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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流转税改革,以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为标志,迈出了具有决定意义的一步。然而,如何进一步改革,完善流转税,仍是我们财税理论界和财税部门的一个重要课题。

目前,一种流行的主张是,逐步缩小产品税范围,扩大增值税范围。在工业环节,除部分价高利大的烟酒等产品继续实行产品税(或称消费税)外,所有工业产品都实行增值税。然后,再扩大到商业领域,对商业批发和商业零售实行增值税。按照这种主张,我国流转税将形成以增值税为主体、配合少量产品税的增值税“一统天下”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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