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29期 推行增值税中的稳定物价问题马国强

推行增值税中的稳定物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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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行增值税的客观必然性

增值税是目前世界上许多经济发达国家都在实行或准备实行的一种税,也是我国在流转课税改革中要用以取代产品税主要地位的一种税。它之所以为许多国家所运用、所崇尚,是由它本身的特性及经济发展要求所决定的。

(一)商品课税的存在为实行增值税奠定了基础。

增值税属于商品课税。就商品课税而言,它具有所得课税、财产课税所不具备的许多优点。第一、对商品课税,税随商品而走,无论什么人,只要生活,就要消费,就要购买商品,就要负担商品中所包含的税,具有负担的普遍性,符合普遍课税的原则。并且,在国民经济发展比较均衡的情况下,备人的收入水平相差不大,各人对商品的需求状况大体相同,广泛地对商品课税,也不明显地存在税收负担不公平的问题。第二、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对商品征税,拥有广阔的经济基础,具有丰厚的税源。凡是为交换而生产的产品,无论是采取有形物品的形态,还是采取劳务的形态,都可以成为商品课税的对象。并且,商品课税的税款多寓于价格之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知不觉地支付了其中的税款。这既能保证财政收入的充分,又能保证财政收入的顺利实现,符合税收的财政原则。第三、对商品课税,有利于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进行结构性地调节,保证产品结构或产业结构的合理比例。特别是对进出口商品课税,更有利于保护民族经济的发展。这是税收的经济原则所要求的。最后,商品课税的征纳办法比较简单,可以减少征纳资用,减少纳税人的额外负担,符合税收征管简便的原则。正因为商品课税具有这些优点,所以,在有些经济发达国家以所得税为主时,另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仍然把商品课税作为主要的税收。并且,一些以所得税为主的经济发达国家,也在研究增加商品课税的比重问题。增值税的存在,就是以商品课税的存在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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